

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越性明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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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检察日报 日期:2008-06-13 09:32 点击: 次
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“中国特色”主要体现在: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,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,在国家机构中与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相并列;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,维护公平正义;人民检察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,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;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;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,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等等。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。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,实行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,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证;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,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,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、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;规定了检察机关一系列具体职能,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手段。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,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。人民检察院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,检察事业兴则法治兴,人民检察院是搞好国家法治建设的极为重要的机构,其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,必须加强,不容削弱。中国人要相信自己,要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强化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。既坚持本国特色,又不回避现实问题,既立足于中国实际,又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,使我国的检察体制成为多彩的世界法律制度中的一束奇葩,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。
中国检察学会理事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 我国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体制中具有独立国家机构的地位,而这种独立性区别于西方检察机关,体现出其明显的优越性。由于历史的原因,西方检察制度主要表现为公诉权,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中,从属于行政权,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。同时,西方国家的检察权,主要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,一般并不直接体现类似中国检察机关的控权功能。而我国检察机关不仅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等优越性,而且具有与这种独立性相一致的法律监督和控权的功能,使法律监督权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。同时,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社会地位,导致中国检察权的职权范围即“法律监督”的内容大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诉职能,这就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创造了条件。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。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,实行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,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证;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,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,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、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;规定了检察机关一系列具体职能,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手段。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,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。人民检察院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,检察事业兴则法治兴,人民检察院是搞好国家法治建设的极为重要的机构,其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,必须加强,不容削弱。中国人要相信自己,要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强化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。既坚持本国特色,又不回避现实问题,既立足于中国实际,又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,使我国的检察体制成为多彩的世界法律制度中的一束奇葩,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。
中国检察学会理事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 我国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体制中具有独立国家机构的地位,而这种独立性区别于西方检察机关,体现出其明显的优越性。由于历史的原因,西方检察制度主要表现为公诉权,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中,从属于行政权,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。同时,西方国家的检察权,主要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,一般并不直接体现类似中国检察机关的控权功能。而我国检察机关不仅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等优越性,而且具有与这种独立性相一致的法律监督和控权的功能,使法律监督权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。同时,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社会地位,导致中国检察权的职权范围即“法律监督”的内容大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诉职能,这就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创造了条件。
责任编辑:吴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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